積欠多年電信費遭到催討,有點害怕

積欠多年電信費遭到催討,有點害怕

【以下建議僅供參考,如有需要仍以面詢律師為宜】

1.電信費時效為『2年』。

2.你說電信公司每隔一段時間會來電或信件,法律上之意義為『請求』,雖可中斷時效,但請求後六個月內沒有『起訴』,視為時效不中斷。

所以,你的電信費很可能已經過時效了。

…………………

【民法】

第129條 (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)

消滅時效,因左列事由而中斷:

一、請求。

二、承認。

三、起訴。

第130條 (不起訴視為不中斷)

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

【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】

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「商品」,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,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,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,是所謂「商品」定義之範圍,應自該商品是否屬「日常頻繁之交易,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」以為觀察,核諸電信業者既以提供電話網路傳遞聲音為業務,則保持該電信網路之暢通自屬電信業者營業之「商品」無疑;民法於民國18年頒布時,並無「服務」之概念,而立法解釋本應順應社會變遷並應立法目的而為適度擴張,自無將本條之商品限定為動產之必要,且現今社會無線通信業務蓬勃發展,此類債權應有從速促其確定之必要性,應認「電信服務」亦為本條所稱之「商品」,而電話費請求權亦有本條短期時效之適用。

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,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,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,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。

相关

弥侈的解释
365allsports

弥侈的解释

📅 08-21 👁️ 3881
如何建立 Twitter 帳戶? ➡️
365allsports

如何建立 Twitter 帳戶? ➡️

📅 08-14 👁️ 9947
[衣]头版头条:飞利浦大金刚和小金刚哪个好?分享区别如何?深度体验感受!![复制链接]